如果不是在法庭上,詹律师估计都要直接叹气了,只觉得太儿戏。
其实这份证据虽然有点反常识,但也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在大众认知中,精神病似乎都是可以脱罪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精神疾病的存在反而可能导致被告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或实际量刑更重。
比方某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况,法官会考虑到被告具有极高的再犯风险,对社会构成持续、严重的威胁,因此可能会不去“酌情考虑”被告的悔罪、赔偿等从轻情节,导致实际刑期比没有精神疾病的类似罪犯更长。
亦或者某些特定类型的人格障碍——比如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可能会因为其缺乏同理心、漠视社会规范、高欺骗性等等的行为模式,导致被法官视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进而将这些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但这些情况很少见。
而詹律师更加叹气的是,南祝仁提交的这份证据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意见书”和“诊断”,几乎全都是凭借一己之力的“判断”。
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完成认定,甚至被对方反过来利用都不是没可能。
可偏偏南祝仁更加重视这份证据,詹律师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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