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法庭上这么说,多数人只有一个想法——这是什么东西?
“反对!”被告律师第一时间出声,“审判长,证人说的【微表情】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微表情分析结果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因此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直接依据。
但是——
南祝仁的眼神莫名其妙:“审判长,我并没有把我的【微表情分析】作为证据提交,仅仅是作为判断。而我方提交的图片、文字等等材料证据,是符合‘法定证据’规范的。”
这个确实。
【微表情分析】很离谱,但也是因此,此刻并不是作为证据提交。
而仅仅是作为南祝仁的“专业判断”。
南祝仁继续道:“同时,我方作为专家证人,本身就有在法庭上提供专业判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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