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遵守与合法行为有关的社会规范,表现为多次做出可遭拘捕的行动。”

        这一条不用过多解释,对方现在坐在庭审现场就是最好的表现。

        “二、欺诈,表现为为了个人利益或乐趣而多次说谎、使用假名或诈骗他人。”

        更加不用解释了。

        “三、缺乏懊悔心,表现为做出伤害、虐待或偷窃他人的行为后显得不在乎或合理化。”

        这条南祝仁多解释了一下:“在被告王振海和自己团队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他多次对于诈骗成功而感到获取钱财之外的喜悦,甚至多次形容‘这么多钱活该被骗’、‘就算我们不骗这些笨蛋,他们也会被别人骗’。”

        说到这里的时候,法庭的大屏幕上适时地呈现出相关的聊天记录。

        旁听席上响起窃窃私语的声音。

        王振海咬了咬牙。

        “还有第四——”南祝仁继续道,“——冲动性或事先不做计划。”

        “虽然被告王振海在诈骗行为开始之前,确实有做‘计划’,但是他之后的行为却有多次脱离计划的行为。比如在他在对我方受害人南志昊实施诈骗的时候,因为南志昊的报警行为而做出了计划之外的‘散播不雅合成视频’的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他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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