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听,自然非常欢喜。
总算是盼到头了。
当然马上端水递烟地招呼这些人。
来人准备的很充分,一坐下来就将一纸合同摆了出来,上面密密麻麻的条款似乎都能将人眼看花。
钢炉厂老宿舍区里的居民,基本上都是些老人,寥寥几个年轻人又是文化偏低。
看到这纸合同就眼晕。
正好在外地打工的小毛回来,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他自然成为大家的救星。
合同内容其实和所有安置合同都差不多,几乎都是些公式化的条款。
只是在第三页里有一条引起了小毛的注意。
条款是有关乙方,也是钢炉厂居民,按甲方的方案选择是领取房屋补偿金或者是添上一定的钱,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房。
原本这条应该算是正常,可是小毛却注意到,在这一条的落款上有一点,意思是只能选择这两种方式,如果乙方违约,将要负一切后果,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土地安置补偿金。
本来合同直接写上选择方式就OK了,为什么一定要加上这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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