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逃避和反对新观念,新方法的倾向。

        我觉得这也可以用理性的定义来解释。

        总而言之,在决策过程中,优点和缺点-从辩论的角度而言,可以分为肯定〈实施计划:使命题成立〉和否定〈维持现状:命题不成立〉,以此来进行比较的话,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胜出概率很高。

        例如,在采取某种行动时,要证明该行动是否合适,现状的问题②这件事情的重要性(严重性)③根据该方案,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但是有存在其他方案不能解决的固有性吗?

        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方面,但是如果持否定意见的话,在②③中只要使其中任意一项无效化,就胜利了,即证明了该行动并不合适。

        注:也就是说要使某命题成立需要同时满足②③,共三项条件,而如果否定该命题的话,只要否定满足条件之一就可以了。

        肯定和否定所带来的影响相等时(因为没有特殊说明的必要)否定的一方也会胜利。作证责任也常常由肯定一方负责。

        注:作证责任又称立证责任、举证责任,国外主要是日本,近年来一般使用“证明责任”的说法。

        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实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

        在辩论中,为了维持公平性,也给予了肯定一方各种各样的优势,(可以负责最初到最后的演说)以此来保持比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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