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听到要被阴茎贯穿处女膜的瞬间,心瑜确实身子微微抖动了一下,不过冷静想一想,不脱内裤要怎么把阴茎插入?

        我的老二又不是绣花针,怎么“一针见血”啊!

        想到这里,何心瑜心里的不安稍稍平息。

        我被陈老师的话弄得丈二金刚摸不着脑袋,不过,她吩咐,我照办,我乖乖地挪动阴茎,让龟头抵住何心瑜内裤上那条凹陷的中心,然后便往前突刺了几下。

        不用说,根本就是徒劳无功。

        不过,隔着薄埂的内裤,仍是让心瑜在我龟头隔着内裤接触她阴门时发出几下颤抖,而我老二虽然隔着一层内裤和这心机妹的阴部进行亲密接触,那柔软的触感却也已令我心动不已。

        “如果有个意图强制性交的行为人,无知的程度是根本不知道要先脱掉内裤,你们觉得这样的强制性交有危险性吗?甚至,即使行为人无知到以为拿原子笔戳耳朵也算是强制性交,我们也要把他捉起来赏他个强制性交的未遂犯吗?”陈老师问。

        全班都摇了摇头。

        “如果是这样的重大无知,就会落入不能未遂的范围,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根本不被处罚,因为实务上认为他的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也无危险。”

        “可是大家不要忘记,法条规定是”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的”结果“,如果这样,所有的行为犯都不能适用不能未遂,因为行为犯的犯罪本来就没有法律上的结果。性交在法律上是没有结果的,你不需要体内射精,你不需要把被害人搞大肚子,强制性交是行为犯,没有什么结不结果。再举个例子,若有人误以为用指甲刮黑板所产生的刺耳噪音可以胁迫人与他性交,他被论强制性交的未遂犯,也不能用不能未遂的规定耶,因为他想进行的”行为“还是性交(未遂),只是他的胁迫”手段“智障到爆,不可能有人因此而愿意与他性交。这样是不是太不合理?所以唯一能令我接受的可能性是,立法者立法时疏忽了,其实这条法条要规范的不只是行为、结果,也包含手段,甚至不只结果犯,也包括行为犯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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