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

        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

        咦?

        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准强奸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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