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刘邈年号命名之律法。
一开篇,并不像传统汉律那样,直接就进入具体条文律令,而是设置《名例律》,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尽可能的避免抽象导致法律条文的解释权被有心之人利用而导致赏罚不公。
之后,便是《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一篇,总计十二篇六百四十九条。
如此便大幅删减了两汉以来繁杂的律法条例,使得秩序可以稳定,政治可以清明,百姓可以安居。
虽然其中不可避免的依旧有许多关于德治的内容,但总归是有了相当大的进步。
而且最让刘邈满意的,便是在《杂律》中明确写着一条律法:“国有其土,民有其田。国征民田,必有其钱。”
虽然这几个字不过存在于数万字律法中的一个小角落里,但也确实是真正于律法层面首次承认了百姓拥有私产的合法性。
虽然距离“风可进,雨可进,天子不能进”还差的很远,可它确实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维护了百姓的尊严并保护了百姓的财产!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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